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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D打印数字模型的作品类型的讨论与保护的规定研究

更新时间: 2019-11-13 10:03:11  查看次数: 615    

3D打印数字模型的作品类型的讨论已经提及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但是大部分数字模型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相分离的,现在的版权法体系中也存在对其作品类型的规定,所以不需在对其进行讨论。打印出的立体物已经不再是平面的,肯定不能再归入图形作品行列,也不是表演的形式,更不再是一种编程,不是计算机的程序或者文档,也没有荧屏模式,或者是动作声音的体现。打印出的立体物种类多样,包括很多艺术品,例如家中的装饰物、人们穿戴的装饰品等,它们更重要的美的表达,其中的设计思想是为了外在美服务的,人们追求的也是它们体现的美,虽然它有一定的实用性,但是毫无质疑这些直接就可以归入美术作品的行列。


根据潍坊3D打印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品给出的定义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有一定实际用途的表现出艺术价值的作品,当然重点是艺术价值的考量,不能偏离版权法的宗旨。《伯尔尼公约》里也有对该形式作品的规定,从这些法律文件中可以提炼出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即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及独创性以有形的形式存在,且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分离。如果一个作品只能传达思想而不具有美的表达,是不被版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也要求作品具有一定形式的表达。当然也有很多立体物并不包含艺术、文学或者科技之美,纯粹是为了实用价值,例如利用3D技术打印的人体器官,或者是航空器上的一个零件,它们完全是不能体现出版权法所要求的表达形式,没有美感艺术感可言,所以版权法也不能将触角伸及它其中蕴含的设计思想,这样的产品直接不受版权法的调整,而可以通过专利法等得到保护。但其实所打印的立体物中更多是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大部分打印出的物品都是为了某种功能价值,好像打印一个杯子、勺子、螺丝钉、灯管之类。杯子有很多的样式,颜色、形状、各个部分的构造体现出多样的变化,而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外在表达而不保护其中蕴含的思想,普通的杯子都是用来喝水的,它们的样式和作用往往是不能进行物理上的分离的,例如杯子的把手是为了使用杯子设计的,设计成原型的或者弧形的可能就是为了便于使用者更好的使用,所以不能硬性的说它是一个艺术品,它的创作完全是为了欣赏或者它的存在完全只为喝水。这种兼具二种属性的情况,在我国目前是很难进行界定的。我们还可以讨论在一个成品中,是不是可以分部分进行不同法律的保护,例如杯子上的图案肯定不是为了使用杯子而绘制上去的,完全是为了欣赏,人们不会因为一个图形而觉得杯子好用或者多喝一口水,那这个图形就是一种美术作品,而杯子其他部分还要进行实用性与艺术性的考虑。


目前我国现行版权法并没有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如果版权法放弃这一部分,3D打印创作者的设计只能依赖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获得保护,首先外观专利的专业性要求很高,需要进行专业鉴定,难度比较高、时间较长。而且外观专利更加注重设计者的独特的传达美的设计思想,要求不同于已经存在的设计,比版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要高很多。所以仅仅依据外观设计专利,很多3D打印的产品是不能获得保护的。更为严重的是,3D打印产品被复制的风险更大,被复制速度很快所以不对这部分打印物及时进行保护,会严重地损害到设计者的利益,以致阻碍这一领域的发展。因此需要版权法对它们进行保护,很多国家提出了实用艺术品的这一定义。